跨境電商,即跨境電子商務,其核心在于不同國境的交易主體通過互聯網平臺達成交易,并借助跨境電商物流實現商品的跨國送達。在全球貿易一體化與互聯網技術的雙重推動下,跨境電商在國際經貿領域的地位日益凸顯。這種交易模式通過網絡極大縮短了交易雙方的地理距離,實現了交易流程的精簡與高效,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并顯著提升了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率。值得注意的是,跨境電商領域的走私案件近幾年來在我國頻頻出現。本文通過檢索2023年度已公布上網的5個跨境電商走私案件進行分析。
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
檢索年份:2023年度(審判日期)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
刑事案由: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走私罪
搜索關鍵字:跨境電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實施后,部分裁判檔已經不對外公布,在裁判文書網、威科先行根據如上條件篩選后共計5篇案例,查詢到所公布的5份裁判文書,跨境電商走私所認定的罪名均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其中一審判決2份,二審裁定3份,均維持原判。
目前檢索的5份判例中,共涉及被告人(包括原審被告人)15名,其中自然人被告13名,單位被告2名?,F以2023年對外公布的與跨境電商相關的裁判文書為依據,對于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基本概況進行相應分析。
一、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地域分布
所查詢到的已公布的5份跨境電商走私的裁判文書中,其中2份來自福建省、1份來自上海市、1份來自江西省、1份來自河南省。僅以選取5份判例不能展現所有此類案件的地域分布,但是,若以近三年作為時間節點,以上述同等條件可在公開網站查詢到的30篇裁判文書的裁判地區來看,跨境電商走私仍多集中于我國跨境電商、起步早、規模大、發展快,外貿行業發達的粵、滬等地,其中廣東和上海地區的案件比例各自占比為25%以及46.43%。
二、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行為模式
目前檢索的5份判例中利用跨境電商貿易進行走私均被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缇畴娚套咚降闹饕缸镄袨槟J礁鶕侄蔚牟煌煞譃閭螆筚Q易性質和偽報價格。在本文所探討的5起跨境電商走私案件中,多數涉及以偽報貿易方式走私,即走私行為人利用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向海關提供了虛假三單信息(即訂單、支付單、快遞單),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以跨境電商形式申報進口,其中也有一起案件同時涉及低報價格。
案例一:閔1、閔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案屬于典型的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被告人以應當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情況下,以“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方式申報稅率,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入境銷售。 具體案情:被告人閔某1、被告人閔某2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逃避海關監管,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偽造收貨地址、偽報貿易性質等手段,將奶粉、保健品等貨物通過“進境快件”或“跨境電商”走私入境銷售。 |
案例二:巫某睿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一案屬于利用個人信息刷單走私,本案同時涉及低報價格情節。 具體案情:廈門某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另案處理)向境外供貨商采購香檳王、帝豪馬特里VS干邑白蘭地、野格利口等品牌洋酒后,通過虛假刷單(跨境電商)、低報價格及“水客”帶貨等模式將洋酒走私進境,巫某睿擔任某某公司業務員,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嚴某棋(另案處理)指使,負責洋酒進口業務,包括訂購貨物、聯系報關、制作用于低報的合同、發票等單證以及貨物清關、銷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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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數罪并罰問題
走私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之一,為了逃避司法機關的追查、洗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為人往往會采用多種手段以掩蓋、隱匿走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之來源與性質,這一行為并非走私犯罪的自然延續,而是一個獨立的新行為,且此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應被視作數罪并罰的情形,依法予以并罰。除洗錢罪外,由于跨境電商走私案件手段的特殊性,還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三:某甲公司、嚴某棋、瞿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洗錢罪一案,本案二審裁定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定原判認定某甲公司、嚴某棋、瞿某構成洗錢罪正確。 進出口企業在正常業務往來中,應當使用單位的對公賬戶收付款項,原審被告單位某甲公司故意使用私人賬戶收付涉走私款項,以規避監管,此舉本身一定程度上反映行為人的掩飾、隱瞞意圖。同案人郭某的供述和證人林某瓊的證言相印證,證實某丁公司使用“許某霞”名下的2張銀行卡收付資金。同案被告人巫某睿供述向“張某德”賬戶匯入資金是為了購買美元外匯,用于對外支付貨款。銀行交易明細證實,瞿某1444賬戶收到許某霞賬戶轉入涉案20萬元走私酒水銷售款,第一筆5萬元在同其他資金混合、沉淀后,再轉入“張某德”賬戶;第二筆15萬元先后通過嚴某棋、某甲公司、某丁公司等賬戶,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賬戶。某甲公司、嚴某棋、瞿某明知收取的20萬元系走私犯罪所得,在短期內與其他資金混合后再轉移或在多個賬戶間連續轉移,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
案例四:張某榮、張某昕、郭某、陳某深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張某昕以9000元價格向王*?。戆柑幚恚┓欠ㄙ徺I公民身份信息10000條作為涉案貨物“購買人”用于向海關申報出區。 法院經查,張某昕供,張某榮給其提供過身份信息,后其又以9毛錢一個的價格向王*丁購買了大約一萬多個身份信息,其大概給了王*丁1萬元,用這些身份信息向海關推送訂單信息,海關審核后放行,其將貨物運出。張某昕非法獲取他人身份信息,情節嚴重,并使用非法獲取的身份信息實施走私犯罪行為,依法應實行數罪并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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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電商走私案件自首、坦白的認定問題
根據《刑法》第67條,自首作為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在自首認定上,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是成立自首的兩個必備要件。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一項內容,作為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將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定義為坦白,是刑法對此前主動認罪、認罪態度較好等酌定量刑情節的進一步認可,升格為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缇畴娚套咚桨讣婕皢挝环缸?,一般主體多為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商平臺等,關于單位自首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 第 21 條: “在辦理單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對單位集體決定自首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首的,應當認定單位自首?!?/p>
目前檢索的5份跨境電商走私判例中,涉案的自然人被告13名,單位被告2名中僅有2名被告人認定為自首,被告單位均未認定為自首;1名被告人認定為坦白,在案例一中,被告人閔某1、被告人閔某2的辯護人提出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但法院均未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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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境電商走私案件單位犯罪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①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②單位決定代表單位意志;③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實踐中,一些公司以單位名義實施低報價格或者偽報,收益歸單位所有,構成了單位走私犯罪。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個人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案例四:張某榮、張某昕、郭某、陳某深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中,關于張某昕及其辯護人、郭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應屬單位犯罪,并非張某昕、郭某個人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某甲公司、環鼎某丙丙公司均為張某昕個人設立并實際控制,以“刷單”走私為主要活動,且非法所得主要由張某昕個人支配、使用,依法應當認定為個人犯罪,屬于上述《解釋》中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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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跨境電商走私案件的裁判結果
在目前已檢索的5份跨境電商走私判例中,均涉及了從犯、自首、坦白、預繳罰金、認罪認罰等一種或多種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針對這些案例中的13名自然人被告,法院判處了從2萬元到2074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對涉及的2家被告單位,則分別處以175萬元和454萬余元的罰金。
13名自然人被告的刑期分布情況如下圖:
?七、結語
本文通過對2023年跨境電商走私案例的檢索,對這一類犯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案件行為模式、數罪并罰、自首坦白的認定、單位犯罪問題及裁判結果進行了逐一分析??缇畴娚套咚椒缸锸请S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滋生的新型走私犯罪形態,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龐大而不完善,企業與個人在跨境電商市場交易中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對跨境電商零售交易稅收減免政策沒有充分的了解與認識,從而觸碰到法律的紅線,不得不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鑒于此,相關從業者應該應當堅持合規優先,審慎經營,防范刑事風險。如果企業或個人不慎涉入其中,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協助,以開展風險排查和制定應對策略,從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
蘭迪海關部成員,具備多段律所工作經歷,深入涉獵民商事糾紛、知識產權等多方面專業領域知識與實踐經驗。2023年始跟隨海關團隊辦理多起走私疑難案件,專注于走私刑事辯護、進出口合規、海關估價、海關爭議行政解決等法律服務等。
聯系方式:1821842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