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某淘寶賣家通過淘寶網等網絡平臺銷售境外某知名品牌鉆石(裸鉆)和鉆石飾品。進貨和銷售模式是:從該品牌的官方網絡平臺直接下單后發貨到香港,再從香港通過各種非正常渠道帶入內地后銷售給國內客戶。
在香港工作的某甲,在香港有住所,經常來往香港和內地。經朋友介紹認識,為該淘寶賣家提供香港收貨地址,用以接收前述鉆石及鉆石首飾。同時,還幫助該賣家從香港攜帶部分收到的鉆石和鉆石飾品回內地,每次收取“辛苦費”,直至案發并被羈押。
二、辯護思路和處理結果
該案作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海關部律師收案后,經詳細查閱案件材料和調查了解,從兩大辯護思路入手,為委托人實現了最大程度的辯護利益:
(一)核減走私偷稅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找出辦案部門計核偷逃稅款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實現有效核減,是走私辯護律師的基本功,也是走私辯護律師與普通刑事辯護律師的根本區別所在。
通過海關部律師團隊的努力,某甲被指控走私鉆石及鉆石首飾入境偷逃的稅款,從最初偵查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的267萬余元,減少到一審判決認定的110余萬元,實現核減稅款達60%,又一次證明了海關律師團隊在核減走私普通貨物罪所涉及偷逃稅款數額方面的專業水準和能力。
(二)用事實和證據修正、動搖辦案人員“有罪推定”的內心確信。
在當前國情下,對于存在一定犯罪證據并且基本符合《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行為,即使證據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警察、檢察官、法官)往往傾向于相信嫌疑人有罪。對于非法證據排除的實際運用,非常謹慎。
但是,如果能夠提出具體、真實、合理的證據和意見,即使辦案人員出于各種原因不愿、不能直接采信并改變定性,但是,對其內心確信會產生或多或少的積極影響。
(三)案件結果。
本案中,海關律師團隊從涉案情節、涉案原因、獲利程度、地位和作用等方面,依法反復與公、檢、法交流、溝通,貫穿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
海關部派出封海濱律師一審出庭,提出被告人獲利顯著輕微的具體意見和證據,在判決中得到體現和認可:
1.罰金刑一審確定為人民幣5萬元。而按照刑法的一般規定,走私罪名法定罰金刑為偷逃稅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
2.一審宣判刑期與實際已羈押時間對應,被告人在法院宣判后一個月內結束羈押,重回親人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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